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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法建筑提起违法强拆赔偿诉讼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中,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针对土地毁损损失、建筑材料损失等10项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1.关于土地,其上建筑物被拆除后土地不平整是拆除行为的必然后果,但土地仍然存在,权利人仍可继续使用土地,不存在土地的毁损、灭失。如权利人认为有其他妨害土地使用权的侵权情形,可通过其他方式另行主张,但并非本案审查范围。 2.关于建筑材料,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构成该违法建筑的材料虽属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但建筑材料在拆除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受到部分损毁;而对拆除后的残存建筑材料,永川区政府并无职责和义务进行清理、保管。故其要求对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予以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3.关于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主张赔偿的三混地面、水池、机井、地、地下排污管道粪池、电线开关插座,均属整体建筑中的一部分,房屋拆除过程中无法进行区分保存和移交,其损毁系拆除行为的必然结果,而非不当行为所致,故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4.关于养殖场内的牛,因原告未能举示证据证明拆除时牛尚在养殖场内,而从被告提交证据中未显示存在牛,故一、二审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养殖场包括鸭子等在内的其他物品,综合酌情确定了2万元的损失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5.关于室外公路、生产管理生活用房、配料场货场、水池、堡坎五项,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并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故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6.关于养殖场内的猪,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认为并非其财物,而系兵杰生猪养殖合作社的财物。但经核查,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被拆除房屋范围包含兵杰生猪养殖合作社范围,且二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相同,本案中对该生猪的损失金额,以参考市场价且高于变卖价的数额进行认定并予以判决赔偿,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故对此认定不属于认定错误。7. 关于诉讼期间车旅费、误工费,一、二审法院已充分考虑诉讼参加人居住距离远近、庭审次数等情况酌情支持0.2万元。关于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主张的其他项目,永川区政府已自认的部分一、二审法院直接予以确认,未自认的项目均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损失,并无遗漏或错误之处。综上,一、二审对于赔偿范围和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相关理由均不成立。

其次,关于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坚持申请对永川区政府提交的证据物品清单和现场笔录进行鉴定,一、二审判决均已阐明,因物品清单仅表明永川区政府的自认情况,对于自认的事实部分法院已直接确认,现场笔录并未予以采信,故该鉴定申请并无意义而不予支持。对此一、二审法院处理合法、得当,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关于二审法院超过审理期限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情况,虽属程序违法但并未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亦不予支持。

综上,兵航种牛养殖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兵航种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昊权

审判员杨军

审判员乐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悄若

书记员 程 怡

来源:鲁法行谈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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