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之声   >   国内  >  卖淫嫖娼不再收容,不是“打击放松”而是“法治完善”

卖淫嫖娼不再收容,不是“打击放松”而是“法治完善”

特定背景下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改善了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但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同时该措施也存在一定弊端。废止该办法,实际上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体系。

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包括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此,“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这一话题引发大众关注讨论。

不少网友对此表示“点赞,早该废除了”,也有部分不明就里的网友留言称“打击放宽松了?”“可以明正言顺干坏事了?”事实上,“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确是件好事情,但它究竟好在何处?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很多人可能对此并未理解透彻。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上世纪末,出现卖淫嫖娼乱象,确有严厉打击的必要性。从历史沿革来说,19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其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随后,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了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由此确立。

特定背景下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改善了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但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另一方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措施存在一定弊端,比如被诟病存在“执法者任意裁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现象——因为收容教育制度并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

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要求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而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实际上是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体系。

不过,这绝不意味着是对卖淫嫖娼“放松打击”。

实际上,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也成为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并非是部分网友所理解的含义,它意味着社会治理沿着法治思维深化,更重要的是,彰显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

作者 朱诗睿(法律从业者)

编辑 赵瑜

本文标题:卖淫嫖娼不再收容,不是“打击放松”而是“法治完善” - 国内
本文地址:www.dongguanzs.com/guonei/8820.html

今日热点

小编精选

热门推荐

联系我们|www.dongguanzs.com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